银行第二套房贷细则只需报备
2007-10-25 00:27
 
(10月24日 第一财经日报)在监管层对主要商业银行就房贷新政策进行“窗口指导”后,不会再正式出台相关细则,商业银行只需将本行调整房贷的具体规定送交央行、银监会报备,但商业银行各地分行不能擅自调整房贷规定,可以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和各地情况不同,将更为严格的调整方案送总行报批。监管层基本上与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形成共识,以“家庭”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,但“家庭”为单位的界定细节还需各行自己掌握。有消息称,对“第二套住房”的界定标准,中行、建行北京分行执行“个人名义下贷款的第二套住房,已结清贷款的不计算在内;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,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;夫妻双方已结清房贷的,再贷款购房仍算作第二套住房”,工行北京分行则对最后一条不做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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